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报批、修改、公布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开展日常巡查保护,或者未履行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安全监管职责的;

(四)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其他相关职责,导致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文化等价值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