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历史城区内的建筑屋面应当保持小青瓦、坡屋顶、封火墙、青灰白粉墙风貌,门窗保持红褐色、原木色特征。建筑立面应当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使用与传统风貌相适应的建筑装饰材料。在历史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显示牌、灯箱等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