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历史城区的保护目标为:
(一)保护历史城区真实完整的城址环境及与之相依存的山川形胜;
(二)保持历史城区的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九山抱一城,一水分府卫”的传统格局;
(三)保持和延续历史城区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护传统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
(四)加强㵲阳河历史城区段沿岸景观带建设控制,分要素保护河流本体、驳岸、码头、桥梁和滨水建筑;
(五)合理控制历史城区人口规模,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维持历史城区活力;
(六)优化历史城区用地功能,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七)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体、慢行交通和特色交通为辅助的绿色交通模式;
(八)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历史城区防洪排涝、消防、抗震等综合防灾系统;
(九)加强历史城区绿地景观保护,改善绿化环境;
(十)保护府、卫城古城垣,做好日常维护、周边整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