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遗址遗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干部教育机构组织师生、培训学员到红色遗址遗迹开展研学活动。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