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节 公共收益管理第七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委托物业服务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或者管理的,其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