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部分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