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侮辱、殴打、报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和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以及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或者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