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