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