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