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