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大型社会活动等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