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监督抽检计划,委托具有食品安全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实施抽样检验检测。

经检验确认的抽检结论,可以作为判定同一批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据;检验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