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现场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