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