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