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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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