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