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总磷污染防治意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鼓励、引导使用无磷洗涤剂,不用或者少用含磷洗涤剂。不得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

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维护生态景观工作等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生产再生水设施,配备回用设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