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和保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降低土地整理、城乡建设与农林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沿河沿湖水土流失风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