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流域重点河湖清淤,推进环保疏浚等内源污染治理,实施污染底泥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采砂活动对水体总磷浓度的影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