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重大人才政策,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实;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