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人才工作。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相关人才工作。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