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或者提供专业服务,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