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和联系青年人才工作机制,培养和用好青年科技人才。

支持和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项目评选。支持和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