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