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