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分类与处理第九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方式,采取配送家用分类袋、上门指导,建立积分兑换超市和村民委员会有害垃圾、再生资源便民回收中心等做法,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