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农村地区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的产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引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后就地减量。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