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