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