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政策性补助资金,保障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