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或者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鼓励纳入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或者村民自行堆肥;

(三)有害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存放至有害垃圾贮存点,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