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

(二)历史城区、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务遗产、历史水系、近代铁路线遗迹、南粤古驿道、传统街巷;

(三)经批准的各类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以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