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雨棚、空调、连廊、雕塑、环境卫生设施等外部设施或进行装饰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