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现有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企业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