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拓宽融资渠道。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纳入城市更新基金。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以设立基金、捐赠的形式资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益事业。捐赠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