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条有效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补助。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获得前款规定的修缮补助后,承担修缮费用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困难补助。修缮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