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的要求。开展历史建筑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免费申请技术咨询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免费为保护责任人提供修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技术服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免费为保护责任人提供加建、改建、扩建规划设计的技术服务。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咨询、指导等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