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并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缮。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并存在损坏危险,且保护责任人经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修缮经济能力,无法履行修缮责任的,区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属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费用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