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编制修缮图则,明确修缮的具体要求。实施修缮工程的,应当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突出岭南建筑文化特色。修缮监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