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体单位,应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候车亭、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建设工地围挡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