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