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