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