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