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建水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建水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职能部门,建水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县人民政府主管文物工作的职能部门。上述两个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建水县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