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