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红十字会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健全全省统一的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红十字工作数据归集、共享和分析研判,实行人道动员、业务开展、组织管理、绩效评估、信息公开等协同推进、系统集成,提升服务管理效能。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数字化技术在红十字工作中的运用,并按照规定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归集到省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数据交互等方面,支持省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建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