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第二十三条有效红十字会财产主要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