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和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